黄岩百晓 发表于 2021-9-7 09:28

刻假章为个人债务担保检察监督还企业清白

好端端的,怎么自己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了?收到法院裁定书的詹某和谢某一脸疑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是两人原先作为股东的A公司为一笔民间借贷做了担保,现在被借款人申请财产保全,二人的房产因此被查封。听完,詹、谢二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公司什么时候给人做过担保?章一直在自己手上,担保是怎么做的?钱又是谁借的?

2013年,李某、詹某、谢某三人合办了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李某、詹某各占股40%,谢某占股20%,由詹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在当地公安机关刻制备案了4枚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2014年3月,李某向泮某借款65万元,为保险起见,泮某要求李某提供担保。于是,李某拿出自己名下两家公司的章盖在借条上做了担保,但在第三家公司(A公司)上犯了难,一来自己不是法人代表,二来同为大股东的詹某肯定不会同意让公司为自己的借贷做担保,思来想去,李某想了个“妙招”——“我也是公司的大股东,自己刻个章盖上不就好了。”

说干就干,李某找了个路边的小广告,打了个电话。80块钱,2个小时不到,一枚“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就送到了李某手上。章盖在了借条上第三个担保人的位置上,李某也如愿从泮某手上拿到了65万元借款。

转眼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却迟迟还不出钱,催讨无果的泮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担保公司诉至法院。2015年,法院判令李某等人归还欠款及利息,三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泮某申请法院执行,后因查证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终结。

2016年,咽不下这口气的泮某将A公司的其他股东(詹、谢二人)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诉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房产,詹、谢二人这才知道,是李某伪造了公司印章给自己的个人借款做了担保,让公司和他们背上了这个莫须有的债务。

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詹某、谢某向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申请检察监督。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证实所谓的“A公司业务专用章”系李某伪造,担保行为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区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中“A公司负连带责任”部分。

李某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侵犯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导致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再审的后果;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8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公司股东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做担保,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再审的伪造公司印章案尘埃落定。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系个人借贷,与其公司职务和企业经营无关,另一方面其行为未获公司授权,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也未获公司事后追认,且同样明显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公司印章的法律本质是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与相对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司商业信誉和商业形象。任何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他人公章或伪造印章、使用伪造印章文书、证件等,都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今日黄岩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刻假章为个人债务担保检察监督还企业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