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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有多出来的柴油你要吗?比你从油库买要便宜700元一吨。油品不用担心,都是供给中铁各局工地的,到时候我把你车牌报进去,你自己直接去油库拉还不放心吗?”正在油库加油的凌某某被一个搭话的陌生人所说的这番话吸引了,将信将疑地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好友。
添加好友后,两人在微信上谈好价格和吨数后,凌某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油库报上自己的车牌号,签了个字就把油领了出来。第一次“合作”如此顺利,凌某虽然明知这名神秘男子的柴油来路不正,但想到自己也有利可图,两人心照不宣达成了长期合作。
据了解,该神秘男子就职于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姓程,和凌某某一样,他也是一名驾驶员。
男子所在的公司承接部分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油品的运输业务,程某某是公司派驻在台州的驾驶员,其与同事许某某共同负责公司在台州地区的运输业务。
程某某在一次运输过程中意外发现,公司与中铁各局工地所签订协议里的吨升比,是按照全国平均气温水平确定的,但由于南北方气温差异,台州地区夏季气温较高,由于热胀冷缩导致等质量的柴油在南北方的体积不同,于是就多出来了这一批“正规”的柴油。
程某某把这个意外发现告诉了许某某,二人就动起了歪心思,既然是多出来的油,不如自己私下卖了赚点外快。
由于工作调动许某某当时离开了台州,二人商定由程某某负责具体的操作,事成之后五五分成,于是就有了开头程某某在油库搭话前来加油的凌某某的那一幕。
每次卖油之前,程某某都会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凌某某,商定好时间、价格后,程某某向油库报备凌某某所开的油罐车车牌号,以自己来不及送让买方自提的名义,将多出来的油从油库卖给了凌某某。
经审查,按照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甲方)与某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油品运输服务协议“实际密度大于约定的吨升换算时,亏损部分由乙方自己承担,实际密度小于该密度时甲方不追究多余油品,即因温度变化等导致的油品体积变化,由运输公司自负盈亏”。
由于密度不同导致油品体积变化,少掉的部分亏损由公司负责,多余的油也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要求是将多出来的油品到公司报备,由公司统一处理。由于台州地区的业务是公司新拓展的,缺少对应的监管,全凭员工自觉,程某某2019年还报备过几次,2020年就没有报备,这才让程、许二人钻了这个空子。
经查,从2020年5月开始,短短4个多月,程、许二人非法侵占公司50吨柴油卖给凌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凌某某作为油罐车司机,对于油价了如指掌,别人主动兜售的低价油肯定来路不正这一点,其实他也心知肚明,但就为了赚点利差,收购程某的柴油十余次,用于自己工地上使用或私下转卖给了他人,从中获利2.7万余元。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程、许二人基于运输、经手油品结算填报的职务之便,将不报、少报多出的柴油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凌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区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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