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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物业协助办理安装手续
沈先生家住黄岩,新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他计划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没想到物业拒不配合,申请过程频频受阻。多番沟通无果后,沈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记者在国家电网APP“网上国网”查询后发现,安装个人充电桩需要提供一些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及物业证明等。
前两项对沈先生来说不是问题,安装卡在了第三项“物业证明”那里。他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希望对方在《台州市现有居民区停车位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上进行盖章,确认车位权属。
然而,物业拒不配合,不同意盖章。物业表示,小区地下车库是封闭空间,安装充电桩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他们认为,小区在没有改造前不能承载大面积安装充电桩,必须统一规划。
近日,黄岩法院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给沈先生的烦恼画上了句号。
法院认为,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
沈先生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后,自2013年开始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的物业费。因此,沈先生的诉求,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义务,其应当予以履行。
最终,黄岩法院对沈先生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物业出具同意证明。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沈先生如愿在自家车位上安装了充电桩。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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