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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劝导,女生目前已重返校园
本报记者盛鸥鸥
近日,椒江一民工子弟学校的校长向本报热线88894000反映,称该校四年级女生雯雯(化名)被爸爸逼着去打工,学校多次劝说无果,雯雯面临辍学。
校长姓鲁,她告诉记者,这学期开学第一天,和雯雯同上四年级的弟弟来校报名上课了,却始终没见雯雯的踪影。“第二天早上7点多,爸爸送弟弟来学校。8点多,雯雯拿着妈妈给的学费,冒雨骑车匆匆赶到学校。”
午饭期间,雯雯的爸爸董先生来学校要求退还雯雯的学费,并表示要立刻带雯雯回家。鲁校长说,她爸爸说家里困难,想让女儿辍学去打工,当时自己和好几位老师都在做他的思想工作。“我们都说,雯雯学习认真,成绩也不错,多读点书对她以后很有帮助,她也会感激你一辈子的。”
但不管大家怎么劝,董先生坚持要让雯雯退学。“当时我提出来,学费退还给他,让孩子留在学校继续上课,她的学费学校来想办法,他仍然不同意,要带孩子走。”鲁校长说,没办法,退了学费后,董先生就带雯雯回家了。
“我们老家在河南,来台州9年了。”雯雯的妈妈梁自勤告诉记者,雯雯今年15岁,中途因为一些原因耽搁了几年学业,所以和年幼的弟弟一起还在读四年级。“雯雯现在很好学,老师说她成绩也不错。”
上周一,梁自勤偷偷拿着学费把雯雯送到学校,鲁校长坚持让梁自勤把学费带回去,雯雯留下继续上学。
15岁的雯雯是否依法享有义务教育权?爸爸董先生的做法是否触犯了法律?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道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也就是说,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是在15周岁或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雯雯,仍然依法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记者试图将这些法律知识告知董先生,听到记者表明身份后,他直接挂了电话。“他爸爸是一时间想不明白,也不懂法,我会和他好好说这些法律知识的。”梁自勤说。
2月28日下午,记者从鲁校长处了解到,雯雯已正常到校上课。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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