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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原是人们生产运输的“帮手”,但如使用不当,就成了隐形的“杀手”。近日,玉环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郑某因无证操作叉车致一人死亡,站到了被告席上。
河南人郑某,2015年来到玉环某家具厂找了一份货车司机的工作。2017年该厂倒闭,老板黄某接了某电镀厂的活,郑某跟着他继续干货车司机的活,帮忙接送加工产品。
今年1月,郑某如往常一样在工厂上班,一位师傅让他把场地上的电镀产品拉到同村一冲件厂。“我知道叉车作为场内机动车,是不能出厂区上路,但当时对方急着用产品,我就开着叉车去送货。”郑某说。
方便是贪了,惨剧也随之发生。当时,郑某将叉车开到一超市旁,看到对面走过来一群人,放慢了速度。没一会儿,他看到有人从车子后面跑过来找东西,于是停下来。郑某下了车,才发现一名幼童被压在叉车的右前轮下面。他马上拨打了110和120,但由于伤势过重,幼童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
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据郑某回忆,由于叉车上装了产品,货有1米多的高度,挡住视线,出现了盲区。当他往前开时,只能头部左右晃动观察前方情况,大人比较高能看到,小孩子就顾不上了。另外,郑某说,他在北京取得的证已过期,现在并没有叉车操作证。后来,郑某和黄某赔偿了幼童家属52万元,家属也签署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法制观念淡薄,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郑某被玉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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