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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6-1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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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本帖最后由 法律街 于 2012-6-19 17:30 编辑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义工组织参与城区铁腕整治,无论是团体或者个人,均有法可依,无需置疑与商榷。
在日常生活中,“行”占据了重要地位,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当前,由区委区政府发起的环境交通铁腕整治,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困扰我们出行的“两难一乱”问题,为广大生活在黄岩城区的市民提供畅通、有序、整洁的宜居环境。从这一层面理解,铁腕整治的成效,不光要看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决心,也与每个市民的参与程度、文明意识、个人行为有关。
古人说,“不学礼,无以立”。简单地说,文明就是律己、敬人的一种行为规范,是表现对他人尊重和理解的过程和手段。通俗点讲,律己就是依照规范、规则要求自己,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情;敬人就是遇事多为他人着想,宽以待人。反映到交通行为中,其前提,必须是依法通行、规矩开车。否则,不仅与文明相违背,更是要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文明交通既是个人素质、教养的反映,也是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体现,更是城市交通面貌的形象展示。
就市民个人来讲,最现实的是要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恶小而为之”。 我们身在社会,身份、角色在不停地变化之中,你白天是驾驶员,晚上就可能因为散步而成为行人。自己这一刻讨厌别人,下一刻往往成了别人讨厌的对象,这些都是“不拘小节”的行为所致。当我们是行人的时候,往往是怎么方便就这么走路,管他有没有红灯,管他有没有人行横道,讨厌那些没按规矩开车的人;当我们开车的时候,总是一马当先、见逢就钻、占非机动车道,讨厌那些在马路上乱闯的行人。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的时候,总是为能抢到座位而沾沾自喜,挤到、踩到别人的时候从不屑于说对不起。当有人因为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时,他会十二分的不满,指责交警没事找事,管的太严,当遇到交通意外而受伤时,他又会反过来责怪交警管的太松,连这样的开车行为都不去处罚。不管什么时候,理解人、尊重人都是一种美德,更是文明市民的必备要素。因此,当我们在对他人指指点点时,最好能够先对照、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所言所行。我在参与义工志愿活动时就经常见到只顾自己方便不管他人不便、只强调个人权利不提自己义务的人,比如,在城区街道的车辆停放上,一些私家车往往为了少走几步路,而直接将汽车停在不允许停车的路段,这种乱停车自然要受到处罚。但是,乱停车的人不是反思自己的违法停车行为,反而一味指责交警过于严格,指责城市配套设施太不完善,连停车的地方都没有,并一再强调自己是这个城市的主人,缴了税收,理应享受主人应有的待遇。言下之意无非是,城市就是我的家,我愿意这么停就这么停。可是,这类人恰恰忽视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他们在强调自身权利的时候,偏偏忘了自己要履行的义务,忘了当前城市的客观条件不可能处处都是停车场,忘了城市的主人不是你一个人,在你占据主人位置独自享受主人待遇时,更多的需要在这一路段通行的车辆、行人怎么办?你一个主人乱停车挡了道路,别的主人还要不要走路了!因此,城市街道作为公共资源,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被那些少数的主人随便占有,他只能通过调节,均衡地分配给广大市民有序使用。
当前,我们的社会层面还欠缺一种使交通违法者有所顾忌的舆论氛围。是否守法是衡量一个人文明程度的底线,但相当部分人认为交通违法不是违法,对自身的交通违法没有改正、愧疚心理,闯了红灯、乱穿马路、不戴头盔被查后,还四处宣扬“今天被罚了,运气不好”。同是违反法律,如果别的什么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他肯定不会到处嚷嚷。这就是说,我们的社会舆论还没有把交通违法、交通陋习当成一种反面看待。我想,这也正是需要包括我们义工、志愿者在内的人参与铁腕整治的作用所在。在西方文明程度高的国家,如果有人做出交通越轨举动,周围市民的目光会刺得这个人无地自容,我们所欠缺的正是这种让人知耻的气氛,欠缺的正是像我们义工那样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与行为。什么时候,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进来,以交通违法为耻、以守法通行为荣,并依法“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我们的城市才能真正车畅其流,人尽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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