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母返还彩礼18万元!法院判了
彩礼返还纠纷多数发生在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之间,但出嫁的女儿以与父母存在关于彩礼的保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父母返还所“保管”的彩礼,该怎么办?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女儿起诉父母返还彩礼18万元,法院判决返还10万元。庭审中,原告张小某诉称,她系被告张某、王某的女儿。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张小某与林某定亲,其父母收取聘金共18万元。之后张小某与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支出,张小某多次向父母要求返还聘金,均遭到拒绝。甚至在张小某住院生娃急需医疗费时,她的父母也不愿拿出钱来。一气之下,张小某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返还聘金18万元。
面对张小某的起诉,其父母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以返还聘礼为由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符。被告收取了聘金18万元属实。按传统习俗,聘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被告收取的聘礼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赠送给被告的,并不是赠送给原告的,因此所收受的聘礼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关系。被告之所以至今未为原告举办婚宴、置办嫁妆,是因为男方定的日子不好,需要重新选定。他们还准备拿出几万元还礼给男方及原告,但男方后面未再与被告重新商定婚宴日期。原告在登记结婚不久即向被告讨要彩礼,还对被告进行辱骂,并损坏被告家中财物,被告曾报警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父母还称,陆续向女儿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并在女儿生育后向其亲属支付了红包8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
据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黄岩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以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的归属问题实质也是彩礼的赠与对象问题。结合彩礼这一习俗产生的历史文化传统因素和新时代新社会关于彩礼的观念嬗变及合理演进,将彩礼视为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的对于包括女方父母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更为合理。女方及女方父母对受赠的彩礼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如女方及其父母对于彩礼的归属产生争议,本质上是要求将彩礼这一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进行彩礼分割时,应当遵循合情合理的原则,以提高社会可接受度。一方面,应当考虑彩礼的支出情况。按照传统习俗,父母收取彩礼后往往需要为女儿筹办婚宴和嫁妆。如父母已为女儿举办了婚宴并置办了嫁妆,除非彩礼数额巨大且不予分割对女儿造成严重不公,原则上不应再支持女儿对彩礼的分割要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需要。如女儿出嫁后生活陷入困境,则在分割彩礼时应适当向她倾斜;若父母年事已高且缺乏生活来源,则应为他们保留较多的份额。此外,还需要酌情考虑父母为抚育女儿所付出的辛劳等因素,以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彩礼问题,情理和法理的纠结,一直是民事纠纷中的堵点。在处理彩礼归属的纠纷时,应秉持化解家庭矛盾、修复亲情关系的原则,加强案件调解,避免争执进一步恶化。若调解未能成功,进入裁判程序时,也应努力实现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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