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不可“失防” 有备方能无患
我区查处一例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案近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相关主管部门抄告,称在开展全区竣工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和维护大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房地产项目的大量人防防护密闭门被拆除。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该小区人防工程位于地下室一层,共有5个防护单元,其中多个防护单元之间、防护单元和非人防工程之间的人防防护密闭门被拆除,放置在一旁。
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小区人防工程于2020年6月已经竣工,并通过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目前由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停车库使用,其人防车位多已售出。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发现部分人防门打开会占用到停车位,影响到几个停车位的使用。在未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将总计7扇人防封闭门拆除。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据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中人防防护密闭门就是人防工程设施之一,它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拦毒剂通过。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为了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代住宅小区所附属人民防空工程常作为人防车位使用。人防车位,即位于人防工程中的车位,从日常使用角度来说与普通产权车位没有差别。但另有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属性要求其使用需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在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
人民防空为人民。人防不可轻言“无妨”,平战双能更不可“失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五万元。11月初,被拆除的7扇人防防护密闭门均已恢复原状。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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