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用枪猎野味,三人获刑!
由于父亲曾是个猎户,王某从小就接触了火药枪。2007年,王某私下仿照制式火药枪造了一些枪支配件,组装出一把火药枪卖给他人,几年后东窗事发,其因买卖枪支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2013年11月刑满释放。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和好友胡某聊天时,得知胡某有打猎的爱好,而且胡某手上还留有多发弹药,只可惜一直无用武之地。两人聊着投缘,王某就告诉胡某自己手上有原先私藏下来的火药枪配件,正好可以加工把猎枪。次日,王某将扳机、枪管、击锤等配件送到胡某家中,胡某则上山砍了一段苦莲树的树干,二人一起加工出了枪柄、枪托,组装完成一支火药枪,当天胡某又叫上猎户陈某跑到佛岭水库试打枪,发现有偏差,又叫王某帮忙调试了撞针。此后该枪一直由胡某保管使用,胡某多次叫上陈某一起打猎,胡某用该火药枪,陈某则用红缨枪,上山打了数头野猪。
2019年9月,一次打猎时,胡某不慎被野猪撞伤住院,想到家里来往人多,胡某感到放在家里的枪弹不安全,便多次打电话给陈某,让陈某帮忙拿去藏好。陈某将装有火药枪和子弹的蛇皮袋从胡某家的狗窝里翻出,先是藏在自己家后门屋檐下,用两只塑料箱盖着,后又转移到村里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一辆废弃面包车内藏匿。
同年10月,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找到陈某,陈某当即承认帮他人藏枪的事实,并带公安人员到藏枪点。民警现场清点起获火药枪一把,子弹十五发,弹壳八发。王某、胡某也随即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2020年3月,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胡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陈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提起公诉,于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陈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说法: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涉枪、涉爆犯罪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996年,我国出台了枪支管理法,第一次将持有枪支列为犯罪,使得这一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上述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罪。也正因为有这样的规定,才使得我国社会治安状况,远远大于世界上其他一些不禁止枪支的国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指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今日黄岩 {:1_136:}{:1_136:}{:1_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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