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 发表于 2020-1-22 10:38

房没买成,还损失了18万

法官提醒:合同签订前,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履行能力

前两年,楼市火热,手里有点闲钱的黄某准备投资一处房产。当他签署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后,一看楼市有起伏,后悔了,他向房地产公司申请退房并要求返还首付款和利息。结果,最终房子没买成,还要倒赔18万元。

签订了认购书又不想买房了

2018年6月,黄某与临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按照认购书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0万元以及首付款30.9917万元。

该认购书上载明,买受人若未按认购书所约定的时间或因买受人限购限贷,未与卖方完成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附件等相关文件的签署,买受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认购书自动解除,卖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转售他人,同时有权没收已经支付的定金。

可是,在申请按揭贷款期间,楼市风云突变。黄某一看不对劲,就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公司申请退房并要求返还首付款和利息。

房地产公司当然不同意,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临海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判决房地产公司有权没收50万定金。

在庭审中,黄某说该认购书签订后,房产公司通知他签订合同。但他已经退休了,贷款贷不下来,没有钱,也不愿意买了,所以没有去签合同。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认购书上的约定。2019年4月临海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胜诉。

兜兜转转,损失了18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黄某表示不服,又向台州中院上诉。

因担心二审败诉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黄某托朋友,找到了想要买房的杨某,有意将他认购的房屋转让给杨某。

杨某同意购买,考虑到市场行情,要求黄某另外支付他13万元。两相权衡,最后,黄某还是跟杨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将房屋转给了杨某。房产公司则与黄某达成调解,退还黄某75.9917余元。

在杨某购得房屋后,黄某越想越觉得吃亏,不仅定金、首付款这几十万放着一年多没利息,如今还要倒赔13万,算上房产公司那损失的5万元,黄某很心疼,因此迟迟不肯把钱给杨某。

多次催讨无果后,杨某又将黄某诉至临海法院。

2019年12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诉求,让黄某支付购房贴付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兜兜转转一大圈,黄某的损失又变大了。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买房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件重要的事,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充分考虑自己的履行能力,随意签署、事后毁约,最后只能自食其果。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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