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210万元卖房款还债也犯法?
黄岩一对夫妻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双双被判刑前阶段,黄岩的赵先生夫妇将自己的房子卖了210万元,用于还债,谁知,反而被黄岩法院判了有期徒刑。法槌一落下,两人肠子都悔青了。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赵先生和妻子周女士生意失败后,欠了很多债务,其中,有3个案件进入了法院的执行阶段,执行标的39万余元。此外,其他债权人也经常上门讨债,两夫妻很烦恼,很想还债,但实在是拿不出钱来。后来,在一个债权人的建议下,两人决定卖掉黄岩北城街道下庄村的三间三层楼房屋,将卖房款用来偿还部分债务。
卖房很顺利,卖了215万元。拿到房款后,赵先生给老母亲和孩子留了20多万元,剩余的钱按比例偿付给其他债权人。赵先生觉得,这既解决了家里老小的生活保障,又清理了一批债务,很妥当。正当两夫妻觉得松了口气时,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来,赵先生夫妻已是被执行人,已被黄岩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常说的“黑户”,夫妻俩当时为了防止房款打入自己的账户被法院冻结,所以让购房户将房款打入赵先生的账户。此案的经办法官说,房屋转让给他人之前,赵先生夫妇理应向法院申报,将取得的房款先用于履行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债务,而非私存到他人账户,用于偿还尚未起诉的债务。
据了解,案发后,赵先生的母亲将原本留给她的20多万元房款部分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周女士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赵先生作为被执行人的另一起案件尚有13万余元未履行。日前,赵先生、周女士因双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此,法官提醒:在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后,被告人应积极履行,如果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即使一时缺乏履行能力,亦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在财产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法院报告,在具备履行能力时及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申报财产、拒不执行,或擅自处分自有的财产,不仅不能使自己从“黑名单”上及时除名,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台州晚报 {:1_145:} {:1_143:},,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