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区一年仅三天能放鞭炮违规燃放将被罚款100到500元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近日,《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炉。该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中确定了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部行政区域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仅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以及正月十五三天内燃放。其余各县(市)的限制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规定》中除了规范市民的燃放行为外,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也做出了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供货者等内容,并留存1年备查。
8月1日起,若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市民发现身边有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创建平安宜居的美丽台州。
来源:台州晚报 现在节日都没有一点节日的气氛了 {:1_31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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