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百晓 发表于 2019-5-22 09:49

@黄岩人,这件事别再做了,严重者或负刑责!

今年以来
区人民检察院受理
非法捕捞案件21件38人次
起诉17件30人次

案例一

2月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澄江街道仙浦喻村新小区东面的河边用电鱼工具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时尚未捕获水产品。


案例二

4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苑某某和韩某甲、韩某乙父子来到江口街道椒黄路台州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边上的小河河段,使用携带的电鱼杆、电鱼网、电瓶等工具进行电捕鱼,非法捕捞淡水鱼类2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苑某某和韩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力捕鱼方法,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品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提起公诉,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案例二中的苑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韩某甲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被告人韩某乙因未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罪。

本着让非法捕鱼当事人承担环境侵权公益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案件承办人与民行部门对接,民行检察官联系区农业农村局与非法捕捞当事人达成《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书》,案件二中的韩某、苑某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后积极缴纳渔业资源赔偿款4000元。



重要提醒:
禁渔区:全区公共淡水水域
禁渔期:自2018年6月6日起,全年禁渔。
非法捕捞: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
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法使用禁用渔具,或者非法捕捞总量超过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黄岩检察

通达通讯科技 发表于 2019-5-22 10:36

抓了的鱼呢?放了还是扔了

陪伴是最長情的 发表于 2019-5-22 11:44

禁止非法捕捞

hhhzzz 发表于 2019-5-22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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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boy2023 发表于 2019-5-22 18:22

通达通讯科技 发表于 2019-5-22 10:36
抓了的鱼呢?放了还是扔了

电了的鱼,就算放了有什么用?

498008 发表于 2019-5-2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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