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百晓 发表于 2018-11-6 09:50

承包了快递业务,流水线上触电死亡,由谁来赔偿?

2017年5月,曲某与台州市某快递有限公司签订快递业务承包经营合同,由曲某经营该公司在黄岩某地的快递业务。2017年7月15日晚上,曲某将一车快件交由快递公司中转。19时许,曲某用手疏通堵在流水线上的快件后,返回时其手脚触及已漏电的电子称脚架和流水线金属构件,触电受伤,送医抢救后无效死亡。
曲某死后,其家属认为此事是工伤,并于次日上午,聚集了老乡近50人来到快递公司,在公司烧纸钱、摆花圈、砸设备,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曲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260万元。快递公司不认同家属的说法,对于家属的高额赔偿诉求,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家属赔偿被损坏的设备损失。为此,双方剑拔弩张,矛盾随时可能被激化。
曲某死亡事件,快递公司和曲某的责任如何界定?
本案中,首先要明确的是曲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事故是发生在公司内,但双方之间系承包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的性质不是工伤,而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由于快递公司的电子称脚架和流水线金属构件存在漏电的情形,最终导致曲某触电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快递公司应对曲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曲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从本案的发生情形来看,曲某存在违规操作,所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曲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本案受害人死亡赔偿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快递公司应该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此外,参照浙江省高院“个体工商户从业时间满一年的农村户籍的人员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的相关规定,本案曲某是个体工商户,且经营快递业务5年之久,其赔偿应适用城镇标准,而不是机械的以其系农村户籍适用农村标准。
最后,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快递公司赔偿给曲某家属人民币91万元。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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